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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尹女士最近特别郁闷,自己在超市买的玉兰油使用后,出现脸部红肿发痒的状况,被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找卖方退货索赔又遭遇挫折。昨(24)日,经彭州工商局天彭工商所调解,尹女士最终获得了原价赔偿及相关费用,共计1000余元。 事件:用过多年的化妆品伤了脸
w$ Q" ]- L/ W 4月10日,家住彭州市桂花镇的尹女士向彭州市天彭工商所投诉称,去年12月,她在百货超市购买了一套价值890元的玉兰油美白护肤品,包括洗面奶、护肤霜、面膜等5个种类。使用了1个多月,护肤霜用了一大半后,面部出现红肿、脱皮、发痒的现象。“刚开始没有在意,用这个牌子的护肤品已经好多年了。”红肿持续一周后,尹女士觉得是化妆品有问题,遂到百货超市咨询。超市方建议她暂停使用该产品,并赠送了一瓶保湿晶露。* X" e' q+ L$ M/ v: P3 N5 r! |
尹女士按照超市营业员的建议,回家使用保湿晶露,但过敏现象仍然没有减轻。4月1日,尹女士的过敏现象继续加重,医生诊断其为接触性皮炎,并鉴定尹女士双侧面部是因使用化妆品后出现大面积红斑。
, U$ r$ G5 n" Z! y+ E0 \ 调查:超市所售产品无生产日期
; m& O1 Z/ c* S8 l& j- g% c# `9 z1 m 尹女士再次找到超市方,要求按原价退货,并支付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但超市方告诉她,公司规定化妆品用量超过三分之二时就不能退货。尹女士遂到天彭工商所投诉。$ e+ m: H; w9 A/ h
接此投诉后,天彭工商所调查发现,超市方所说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化妆品生产厂家内部规定。调查人员还发现,尹女士购买的化妆品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只有保质期,且超市方不能出示该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以及尹女士产生过敏现象与所售化妆品质量无关的证明。
+ ^) t, E+ G2 N& x 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尹女士和超市方达成协议:1、按原价890元一次性退清货款;2、支付投诉人医疗费用82元;3、支付投诉人差旅费28元。
; E6 ^4 s; B" `* v- a+ a 厂家回应>>>5 U% b i7 \" g
每人肤质不同 产品符合标准
) s0 H6 |0 J1 U1 e 昨天下午,玉兰油对外事务部联系人李菁对此事件回应称,每个人的肤质不一样,在使用玉兰油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不适,玉兰油会第一时间给予解决。
9 j2 c3 O K! @' ]: `6 F6 G( _ 至于为什么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李菁说,玉兰油的产品包装标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其中,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进行标识。1 i: I) L$ a1 @) @1 |/ ~, o+ K
调查>>>
$ V7 d7 P: M. Z' T' h 多数化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 S' X1 g, v! C' m# H$ y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成都市内几家化妆品超市发现,几乎所有的护肤品品牌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
4 ?: w- Y8 v/ |! l0 C, y 在记者调查的17个品牌化妆品产品包装上,“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俱全,但这些产品到底生产于何时,却全部没有注明。仅有3个护肤品品牌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了:保质期3年,让顾客可以估摸着推算出护肤品的生产日期。+ l: J% U |1 | I4 |
据某超市护肤品导购介绍,护肤品不标明生产日期是“常识”,“只要认准‘期限使用日期’就可以,在使用日期以前使用,就不会有问题。”对没有标注“保质期”的产品,导购表示“基本上生产日期往前推个2—3年就可以。”7 ^/ C2 ^5 J2 e. P- B*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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