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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标准产品] 求助欧洲市场对电池出口有何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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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现公司有一些小电器如修眉器,鼻毛器,美甲器(带有钮扣电池如AG13,CR2032)要出口到欧洲市场.请问欧洲市场对这些电池有何相关的限制,要符合哪些标准防可出口到欧洲。本人查了相关的标准,是否一定得通过Rohs,WEEE指令呢。这些指令对电池有哪些方面得规定呢,有点疑惑??1 d* t4 u; a' A8 x2 G; M9 V. W; b
0 X! `* E3 ~2 Q
相关信息如下:
& }+ D1 s% {: U: B) `$ p * F  v! u( N8 v* i7 _! w, h9 z
欧盟公告新电池指令:
# d0 c( }! o6 M/ |6 r2006/66/EC 欧盟委员会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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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销售 根据第四条规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会员国应禁止下列电池置于市场销售: 镉含量超过0.002 ﹪的携带式电池或蓄电池 (使用于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除外); 汞含量超过0.0005 ﹪的所有电池或蓄电池 (汞含量小于2﹪的钮扣电池除外)。9 K1 L* ~  G0 d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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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收目标 根据第十条规定,会员国应于此指令实施后之第5年首次统计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会员国应达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应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达成25﹪(按当年度回收量除以电池过去三年之平均销售量计)。应于2016年9月26日之前达成45﹪。
- y) i& [. Y- C6 F五、处理与回收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产者或第三者应以保护人类健康及地球环境为前提,建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处理与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体系,关于「处理与回收」的规范须符合此指令附件三之规定。另外,依照电池分类而言,会员国应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达成下列各种类电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 镍镉电池及蓄电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成75﹪(按平均重量计)。 铅酸电池及蓄电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成65﹪。 其它废电池及蓄电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成50﹪。
; ?9 G) g# {/ Z" E八、标示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易于辨识之标示,其内容如下: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及电池组适当标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号(垃圾桶画叉) 。 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及蓄电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于辨识之「容量」标示。 镉含量超过0.002 ﹪、铅含量超过0.004 ﹪及汞含量超过0.0005 ﹪的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应标示重金属之化学符号:Cd, Pb or Hg。化学符号应印刷于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画叉标示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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