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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某种物质的某种用途已经被别的公司注册,而我公司没有参与联合注册,那么我公司还能出口该种物质吗?是否需要单独注册?
1 R" g8 [- z$ q, Y6 H注册是准入制度,不存在排他性,不具有非你即我这种性质。简单理解,就是谁注册了谁进入市场!你注册你进,我注册我进。谁也不干谁的事。(以上是中国企业选择唯一代理时候的选择);除了以上选择,你还可以卖给欧盟已注册的进口商' @, x2 `* q7 H- y( X# S
2、 限制物质列表(附件17)中规定的物质的被限制的用途是否需要注册?- Z X- B5 i* ?: |( ~
不需要,因为注册也不可能通过,这是已经禁止的用途啊。
, ~$ G- L7 I7 U9 x2 t- v1 v3、 一种物质有多种用途,如果我公司的产品中使用到的某种物质的该种用途没有任何人注册,我公司的产品还能在欧盟市场卖吗?(假定我公司的产品中的该物质无有意释放,不需要注册)7 @" Y; T1 P5 n; l; ? Z. L5 b6 K
不存在有意释放,当然不需要进行注册。但要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许可物质候选列表,若属于的话,就可能面临通报、传递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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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 {' b1 {$ o. Z4、 按用途进行注册,物质的用途如何界定?& R3 S5 r* f% c7 K
根据使用的领域进行,具体的见信息指南。 C8 D# L' W1 o
w( s; G8 R7 h! K3 [" `5、 授权物质列表中的物质的限量是多少?一点都不允许含有吗?; H( O/ m" R0 M8 Z! \/ a& r) G
授权好像不存在限量的问题吧?!3 r; t$ n, |6 I1 p
6、 个人觉得SVHC的授权和通报有点矛盾,既然需要授权,前提是不能含有的(除非取得授权),既然都不含有,又通报什么呢??6 A3 c6 H5 a: D9 f+ Z5 l
% k4 Y6 u8 s7 @' Z其实两者不矛盾,尤其是以下两种情况:
" u8 f& A0 M. O/ M& {1. 非欧盟企业在物品生产中使用许可列表中的物质时,不需要申请许可,但产品进入欧盟时,需要承担通报义务。1 W2 z7 f2 H' P/ m) c
2. 高关注物质与许可列表中的物质是不同的。许可列表中的物质当然属于SVHC,但SVHC只有很少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纳入到许可列表之中。8 H" m F3 |% _% E+ p; J
SVHC只是需要授权的候选物质,目前需要授权的物质还是空白,首批15种SVHC也在等待列入需要授权物质清单(附件17),不一定都被列入,只有列入附件17的SVHC才需要申请授权.! ]8 K* @" i* u% Y
REACH 的核心不在注册,而在对SVHC进行管控;注册的过程也是对“现有”物质进行梳理,对物质的安全性进行界定。物质/配制品通过SDS、CSR向接受者报告 SVHC安全信息,物品中SVHC含有率超过0.1%也需要向接受者/消费者报告安全信息。REACH的主要意义在于将SVHC的安全信息在产业链上传 递,以便让其处于透明、受控状态。+ d9 G$ J( U, r* Y1 n
SVHC并非不能含有(已经限制使用的除外),授权后就更加可以含有(使用)了。! `8 n/ @4 F* |
物品中的SVHC目前 只需要做一件事:将SVHC信息告诉接受者/消费者,只要达到SVHC含有率大于0.1%这个唯一条件;即使以后SVHC在该用途上取得授权,也是需要进 行此操作的。(电池中的铅可以使用,但需要标示,就是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提示接受者/消费者,物品中含有SVHC,注意安全使用。
- D3 b& n6 U; H至于通报,则是可以避免的,如排除向环境或人体暴露、没有超过1T/年、已经为该用途注册(授权)等,就不需要通报,. 2010年12月1日以前公布的SVHC,通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日。2010年12月1日以后公布的SVHC,在公布之日之后的半年内完成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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