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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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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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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2 h) `2 b3 K9 u. a8 B- r  d% p'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V0 ~/ E- A1 L- j$ ^% S4 @/ Z
: m1 V- c( Y$ Q! [; e; c9 H第 1 号
( u9 k9 f0 ~% m) \. U3 F: S& c7 ^8 `: 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D% `3 ]2 o0 \! }0 x, ^5 O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2 n# r0 i$ w/ {% U6 k5 O5 X* t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K) Z- V1 s( {  S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 L  Z( b5 R* p4 |8 U, [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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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d% V5 x) ?0 Z8 B% f3 n5 a
5 ?  c5 i9 W/ E4 l2 k, g8 W7 k) k- i;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 y3 v, a, W0 d+ Q, u- r% m9 Q' M- s5 m) m; E8 _: T2 }2 f% c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9 O$ X. k4 o# z) R- R# X'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 M1 F7 `7 T1 @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n+ l+ V: Q7 ?0 |$ P; W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c% ~( |5 G' J+ e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 |. a8 q4 `( l$ s+ ?8 ]8 D+ b% @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 a2 Z% J9 I: L6 D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A. `$ S6 g) i7 f& \* R6 e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0 P/ ~2 ~0 [/ J' i, Z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z% \! R% _/ v7 s6 L2 a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 B: x% E- a+ }! J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 I: R( b0 }; G+ k3 l- J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 ?1 Y* g% g0 T# V5 h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i3 a2 |3 B7 V" F4 k+ w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 X% ^* V' b8 j8 U3 O) i4 u& H# O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3 W6 y5 w& D& s2 A% ]! v' {3 j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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