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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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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H& U( E0 ^5 D. w0 I  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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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8 e+ N! D6 j0 i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5 S1 m! r" P: ~7 q2 D$ q; d5 W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 E' m! \; O+ q1 r1 |; {
/ ^  X. Y# m2 c3 o
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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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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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6 M6 ]+ R6 @: Q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k+ G) p; A. h* \) f$ Y% |* P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9 U. Z. b  i) A7 W$ w/ v: T谢谢回复。
& P. n/ [, g1 x( g6 S" q: d# y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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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9 z( {% k) l% e谢谢回复。" K* X  o. t- y" b) w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 Q  ?" K7 L5 F  S- \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y# f4 p8 x! i  Y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8 H+ h+ z. K. v% q5 c# R7 G+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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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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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v9 _& @6 E2 [* u6 E, u& E& `  \- b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T/ f7 r; e( U" J$ Z2 d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8 h" j! w( B* ?$ d: f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h  J8 Q/ h) b8 ~7 i9 i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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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6 ~5 A  D  L* _% c) y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1 V, a0 V1 {  q- ~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4 ]1 }. l2 y8 _& A; I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n1 o0 @. p9 Q- W' k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1 E9 F4 o7 q# i, h5 q
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2 p+ a& G3 V7 b$ o+ G$ e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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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
( ~/ k7 v. v8 ~; T0 S' a' L) l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 n4 K+ b6 U5 ]* S, i4 Z$ J( Y" s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 E  S4 I; R) r0 f# u6 W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 z/ ^, Y* |! X/ v% B  [
* p3 N1 B1 @( r. e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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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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