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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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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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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9 F! i/ {, t- @( r0 }) k( F/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V5 t8 o+ g8 Q; Z! p/ s
. P( j! R' b8 c: c' I, p
第 1 号 8 N+ p) d8 N' J. I/ a" Q; I( w
3 [, J+ w  u: G  S( S,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r8 j  C+ {7 L# _' O+ @* a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8 e% [8 r8 f! h) ?4 P$ H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1 J7 }* r2 L* c0 s# a& @& L* k2 a; S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2 f2 J' i. k+ T. ?/ r4 L
                           二○○八年六月六日
4 U' @) K! |& k9 M' _; U! n- f8 X
8 d9 X* b3 T/ C3 \9 e7 h
3 k1 _2 R. g" v5 Y. F, k/ K/ m6 R4 c, Q5 ~0 h" c$ l7 b5 |& Z% _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k) `% x5 j& `; o% y( Y, ^5 _* f% a7 b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0 I9 s$ S# ^& y0 {, G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8 N) Z! ]; f/ V5 J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5 v/ T' p1 U4 }9 z- y! r) K& Y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w  C2 }- c2 \. `8 }5 W) }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Z# b" D- _+ U0 L9 g" b6 K1 G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 ]& |! j" L! ]" }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7 [1 G2 a3 G+ j7 q) q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M. g9 V  R& N! V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C- H0 K& h* U! }6 e% l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H9 Z  u% w- H0 y+ y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6 P" @% S- b( [" D  J5 E* K7 L4 E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 [- U" P& T; K. K4 k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6 Q( c# ~& G! C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_" x! ?% ^' @) h; B# N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2 O4 Y7 E( @( j1 B2 y0 D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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