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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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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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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G1 t% @2 s; o. A7 Z; 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a2 n" o( y4 ?+ b

1 C# p$ H+ O- W1 N; L0 g7 F5 \第 1 号 % H4 {" Q$ H' G0 z+ Y# I1 W5 D) e
2 c4 S+ [* q, z* E1 z0 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 T/ K% w3 i" d3 m, L$ o) m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 ]9 B% S: Z6 l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9 j" a0 Z" g6 o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0 r: S0 t2 W5 ?, H, u! A% X                           二○○八年六月六日- \* v+ V  x: L; U

  D9 V( G& O: B# b+ a  x.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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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 s. _3 H. c6 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y/ ^% k, [! H' G) _
4 }; I7 ]3 m# r/ x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 S! {9 H, H- V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G  J7 N5 \+ o8 W4 N( d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8 w5 r- V+ A& p6 B% {% ?8 Z* t* v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7 M* c9 a+ K6 G* R* q+ |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5 `; L2 ?, r- S0 [) R& ~; ]. g& I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 |' I' H% H8 v" n! |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Y0 R. f+ [6 N3 m1 ~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q2 A9 d- _( D4 t6 c1 G) s2 V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Y0 r% [" l8 w( S! t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6 e! O; C: S& J; a) X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 H4 h9 Q% p. G/ C) O5 M/ V! m8 {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9 O1 e: S: i+ v, S7 g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m( p/ v$ g& D6 H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Q: t" h) I2 z$ b- o, s/ V! k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e, l4 p- s6 X; I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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