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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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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1 N" ^, @* Y$ a5 U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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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 ~  v6 b# s8 L; N) ]) n' f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V- v$ _/ N! O+ Z" I' a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9 p" s  E* J3 g! ~

7 l" v6 V3 c- e6 B' L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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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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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9 m/ u( ^; u' r. R' N6 y: L# q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 x0 Z1 `* r% p4 J% Y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5 k* D8 C+ t1 D/ Z% x$ X谢谢回复。
' \7 q5 R8 y% {& R4 g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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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0 E( A; }/ J' A$ A
谢谢回复。) m( y0 a4 w9 j7 x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 A7 Y$ b7 u) P& t( k2 {5 J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4 t' n* p( I/ h' l$ ~"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  g. Z' c: x
5 U, t: ^6 E" {9 S# t( Z

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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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H* O# r6 l1 O0 Z4 d+ |- H4 r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u+ ^3 H% X: ?( K/ t/ |  H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o8 h! a; X" ?8 E- f7 F6 r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n+ v9 |' x, p) v4 J  J, c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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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7 C# d$ q7 _8 M; u9 {6 D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3 \, }# y$ a4 ^; m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 e2 f3 I# A$ \% ~% k# j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4 N- H2 K, b7 e' [* z9 N& y. v7 e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5 x9 |: Q5 ]% n! T. \
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 g; r  I+ w: r& ?3 e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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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 }, z+ l: ^( h0 w- ]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X$ f2 }" j9 j, U4 g4 H) A
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 i2 }  Y$ N3 C) L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 [8 V: g, X, }* b. m( j5 |# }/ y. ]  F& h& A
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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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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