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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ballo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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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标准产品] 再议:《GB 4706.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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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9 10:20 | 只看该作者

议题一、标准适用范围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caballo3157提出关于GB 4706.99讨论帖子,一如他的风格,问题一针见血但又不失平和,言简意赅,无疑是标准技术研讨的典范。由此,也就附议其中几个议题,以求抛砖引玉。) w+ R8 p: m5 N4 X; c8 p0 ]$ ?) J+ U

+ n; G5 _% C* `& \/ l" R0 L======================+ P1 f5 C' f# Q+ S1 [0 b& x
议题一、标准适用范围4 @& K, N: m5 z# {) f" l( G

+ I6 o; z- l0 d* s/ E- @caballo3157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暖手以外的类似用途产品是否适用该标准,第二个问题是通电时可使用的产品是否适用。
: f& |9 c: X3 e  |/ u
( L: Y) o; y* z2 r( t4 |4 r* S对于第一个问题,kenmenwin认为“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应当算是类似器具,暖脚器有专门的标准GB4706.30除外;”,但"自由流通"则认为应是“应该是指第一种情况,即是仅用于暖手的器具”,而fengweihua则甚至认为“有使用者握持,供手部取暖的器具。那么个人认为其主要功能是供手部取暖,其说明书也指出这点的应该在这个标准范围内 的,至于用户自己使用时作为暖被等作用的,就没必要考虑。”两种观点差异,在于一个是从实际使用中来看待什么是类似,另一个是从标准定义的角度来讨论。0 Y3 [( T$ |9 a9 V
& I* \/ d3 d& H
从表面上看,争论的焦点是对“类似”的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从产品的用途来看,将其用途延伸到其他人体部位,在使用中是非常正常和容易的(或者,从该标准本身来看,这种属于可以预见的滥用,虽然对于使用者而言,这本来就是他们需要的功能之一),虽然使用在其他部位是可能要考虑更多的安全问题,如机械强度等。从这点来看,本人以为caballo3157的质疑非常中肯,如果仅仅是为了确保标准的“安全”而限定产品的使用范围过窄,甚至与实际差异较大,实质上是使得标准失去了实用价值,即使在理论上在其定义范围内是安全的。
7 m1 Z4 K4 g4 N$ y" d
: S& Q6 k4 V0 Z0 B对于第二个问题,Fengweihua认为“首先热量是电能转换来的,那么中间是直接加热或通过储能元件发热都是在这个范围的”,caballo3157似乎也持这种观点,并且还进一步提出了“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4 `$ z  z' d) q8 T6 S* n$ n6 r2 @7 ?9 x) A
4 A$ F: E: H- m6 I& C本人以为,第二问题更深层次的焦点,是本标准应当针对的危险是什么。chengyong001就提出了“"储热式电热"可不是储电式哦”的观点。本人以为,相对其他电热产品,本标准的主要和特色危险是储热,即“热惯性”,虽然所有的电热产品都有余热的危险,但是,就产品设计而言,本标准针对的是带储热功能的,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产品断电后,通常电热产品的外部温度的下降速度比这种储热产品快,甚至,个别储热产品会出现外部温度继续上升的现象。因此,储电式的产品其危险与通常的电热产品没有两样,反而储热式是有特殊性的。% M# ~. j- [# E( E) x7 }
; r: I4 o& W, Y1 a
另外,这种产品之所以不应带电使用,是因为实际使用中,往往使用者是直接接触皮肤使用,长期的持续供热,更容易导致“低温烫伤”(《电气产品安全原理与认证》(p89-90)对此也有论述)。因此,综合考虑到实际中可能的使用范围并不仅仅是手部,针对不带电使用,本人认为是合理的。% ~+ F" w3 m# s: R0 c. }* }

  Y& y: ~( f" K" h/ Q8 `1 ]反而,本人认为本标准中对“不可带电使用”的技术要求过低,仅仅是依靠标签,对于所存在的持续发热的危害,这种防护显然是不足的。打个比方,我们是否可以用“不可接触带电部位”的标签来作为防电击的措施呢?
12#
发表于 2010-11-10 18:37 | 只看该作者
议题二、卡通形象与机械强度1 V+ p, F' C  o& _8 A  Y
8 a% f6 z- H& s3 R
caballo3157直接使用照片来说明问题,无疑是非常直观和客观的。对于其中的图一,caballo3157提及“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本人以为也许可以再议。- k) S1 c; X; ^% }
$ _# f# j- ~' g+ y7 `
考虑到此类产品的应用,儿童无疑是实际使用者之一。因此,再拘泥于22.44,是否有意义呢?从产品本身来看,如果实际使用保证了是在断电状态下(这里可能有争议,因为还有通电加热的时候),如果再考虑到对温度的限制(此话题太长,另行展开)和对机械危害的考虑,是否能够从技术上说明卡通形象并没有危害呢?请注意,机械强度测试中,已经有80kg压力测试,相当于大部分普通成年人的体重了。6 `) s: c6 @6 {$ p: c! D
" N! p$ n+ o3 d% H8 A1 H
就此,还请方家指正。
13#
发表于 2010-11-10 19:20 | 只看该作者
议题二、卡通形象与机械强度:" k% F6 \) g! h4 S- k
      事实上使用这类产品的往往就是通标所没有考虑的老弱病残。是否能够从技术上说明卡通形象并没有危害呢?我觉得有一种情况应可例外:当器具处于通电加热时,如果器具受到挤压,器具的电气连接装置能以全极断开的方式切断供电。(注:这要求器具要通过一个特殊的装置对器具进行加热。)
14#
发表于 2010-12-2 22:42 | 只看该作者
没看过具体的标准,但这类产品在使用时,有时会发生爆炸,应该是加热后,里面的液体气化,导致热水袋膨胀而发生的。我有朋友就因这,被烫伤。而热水袋如果一直通电使用,不断的反复加热,就更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故。事实上,现在很多在市场上销售的热水袋都没有专门的卸压装置# Z6 k6 {5 Y3 v# Y$ Y4 J
因为没看过标准,所以也不知道标准里是否有关于热水袋耐压力的测试?比如在多少MPa内,这个热水袋不会爆裂?
8 o, c/ t% f7 Q% ~
7 @# s# u) T% a) Z  w- e- `
6 L, s% r) `: l' v! d9 O刚看了标准,用了其他的试验方法来保证抗压力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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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23:06 | 只看该作者
刚下载标准看了,结构里就规定了,必须要有卸压装置,否则直接判不合格! Y5 g" N8 Q4 @, ~* g3 o7 n5 i

3 I( |3 A: r) u标准第11章,测温升的时候,暖手器并没有在被覆盖的情况下做试验,这和实际使用也是不符的- D9 g/ e' ^; t' c6 U
至少有手盖上面吧
16#
发表于 2010-12-2 23:12 | 只看该作者
如图:
  n" K, c6 X( p9 V- w, `2 [" y( |类似的带有外面袋子的暖手器,如果把外面的袋子看作是暖手器的一部分,那标准里指的“不能被覆盖”,是不是说在这个布的袋子外面不能再被覆盖一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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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2-15 16:15 | 只看该作者
目前市面上的柔性暖手器有很多均采用“电极式加热方式”,按GB4706.99有强度、过压措施,这样的产品安全吗?符合标准要求吗?
18#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11:2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wuhandodo于2010-12-15 16:15发表的  :3 e7 v' @6 D# _
目前市面上的柔性暖手器有很多均采用“电极式加热方式”,按GB4706.99有强度、过压措施,这样的产品安全吗?符合标准要求吗?

; {4 `8 L- W7 Z% ~的确,电极式加热在缺液、防爆等非正常工作的防护方面,有时会比其它加热体加热在结构设计上更具有优越性。但GB4706.1 22.33有规定“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GB4706.99对此是照单全收了。所以楼上所述产品很可能会是“安全但不符合标准”。
+ D4 u( S! P# e$ p- w: t) U- {. X& K
(当然安全永远是相对的,或者说有限安全,但是可接受的)
19#
发表于 2011-3-19 08:53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类似这样的产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无非是实用性和安全性,会担心的主要是漏液,漏电,爆炸,过热!
20#
 楼主| 发表于 2011-3-19 09:03 | 只看该作者
目前此类产品要求有防止过热和防爆保护,产品也要求断电使用。产品真正做到这些,还是安全的(可惜真能做到的产品太少了)。
! m* P$ R4 u6 |) U- b; G, [) d
! {4 }/ W3 @; Z3 E2 a- m当然任何产品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有限的。没有无限和绝对的安全。例如压力锅,它就工作在高压下,是否会感觉更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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