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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 |# Z$ j, Q* M4 @- X( R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8 }- H+ e8 _: B; W; q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 Z, B, N2 G"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4 p/ R3 @" W- F" f: R( Y- {) b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 l) @8 q: u. R& F9 F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C& q: m/ d/ G8 x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X; G( R: P3 ]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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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体会一下,预售算不算一种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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