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第26楼caballo3157于2007-07-07 08:02发表的 :
( C Z. g) ?8 e; s$ H6 j6 oGB4706.1-84、GB4706.1-92中7.6款明确规定:“II类结构符号尺寸为:外正方形的边长等于内正方形边长的二倍,而外正方形的边长不应小于5mm ,在器具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cm时,该符号的尺寸允许缩小。但外正方形的边长不应小于3mm。”3 K4 V' M7 i$ o. U- d
GB4706.1-1998 相应文字改为:II类器具符号的尺寸,外正方形的边长应大约为内正方形边长的二倍。(这里增加了“大约”二字,没有了后面尺寸要求)3 a4 @" T" b' u
GB4706.1-2005则没有了这段要求文字。而在“回”符号要求中增加了符合IEC60417 符号5172的要求。因没有最新版IEC60417,不能断定该标准中是否对尺寸有要求。
9 K5 Y _! T7 T: B' S* x" ^- d8 |3 i
8 c1 u) t! |" D$ I9 t$ [+ s# p4 \但从GB4706的变化看,没有具体要求是可能的。实际上该章7.14已要求:“本部分所有要求的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清晰易读”已是一个原则要求,自然“回”字符号也要遵循这一要求。至于具体尺寸,别的文字符号没有(有些或许比“回”更重要)要求,为什么偏要规定它呢?5 i- s) R6 l7 o' L6 B+ x2 o
....... 是啊,原则就是清晰易读,高度不是重点.
: d% I$ J- V. p. M6 I5 k5 j所以没有必要再争论下去了,跟着原则走,再就是与认证行充分沟通保持一致,不用担心这小事情,重点是电安全和EM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