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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可拆卸适配器+III结构 标识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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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10 1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好!可拆卸适配器,安全隔离的,加湿器是III类结构,现在问题是,在加湿器铭牌上标识了II回型标,适配器上无II回型标,这样合格吗?有没有什么决议?3 g& @: J# f- |, d6 t
沙发
发表于 2016-3-10 14:14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我觉得您这款加湿器虽然是III类结构,但是用了II类电源模块,最终产品算是带电源一起组合成一个新的整体。加湿器就得算是II类设备,所以回型符号打在加湿器上没有错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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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10 14:45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还有再补充一点:
7 ?4 @1 p4 ^8 c0 W. o) H      适配器虽然是作为器具的一部分,但是可以单独工作,所以也需要按照II类器具考核,需要加II类器具回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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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3-10 15:08 | 只看该作者
总结一下:1.适配器的确是II类结构,所以这个必须要标识回型号标;所以适配器上不标回型标被认为是错的,即使器具标识了。% r3 I* b1 @) |) ^
2.按照GB4706.1-2005  7.15条款:7.1~7.5中规定的标识,应标在器具的主体上。既然器具和适配器整体被看做是II类器具,所以器具虽然是III类结构,但是也需要标识回型标;也是就说都需要标识;' R. x/ I9 N# i+ a

7 j; q, f3 u" ]1 u: ~3 E! W我个人观点:适配器标识回型标,器具不需要标识。原因是:器具的铭牌参数是 :直流12V,5W,傍边再来个回型标,难道内部产生了高于安全特地电压的电压?, v7 k, u' k; G6 q
欢迎大家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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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3-10 16: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二类产品的三类结构,标准3.3.13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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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10 21:30 | 只看该作者
合格的。
6 ?+ j5 X7 U% [% n. c% H1 N: C加湿器无需再加二类标,适配器应该加二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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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3-11 08:36 | 只看该作者
加湿器既然是三类的器具,无需再加二类标识,适配器应该加二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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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3-11 08:51 | 只看该作者
332783568 发表于 2016-3-10 15:08 / i' _" k4 R) M9 i- W0 m$ o) M- W
总结一下:1.适配器的确是II类结构,所以这个必须要标识回型号标;所以适配器上不标回型标被认为是错的,即 ...

8 j! o3 z) s1 D12V 5W是加湿器的参数,不是整个器具的参数。, q( M. V" r; V1 p5 O6 `2 L# ?) I5 Z
器具是由加湿器和适配器两部分组成,整个器具为二类器具,加湿器为三类结构,电源适配器又可以作为一个二类器具,加湿器上的铭牌不仅要标出加湿器的参数(额定输入电压、电源性质、额定电流或额定功率),还要标出电源适配器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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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3-11 08:53 | 只看该作者
按照新版本335上说的,楼主这个情况标示是没有问题的。
: m& S$ y( N: D) ~5 I, aNOTE 2 If the main part of the appliance operates at SELV and is delivered together with a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unit then this main part of the appliance is considered to be of class III construction in a class I appliance or class II appliance as appropr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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