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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闻] 擅自“油改气”省钱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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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4 1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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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春梅     当前,一些私家车主为节省开支,纷纷将爱车进行“油改气”,即给爱车加装一套天然气装置,使其可在烧汽油和烧天然气之间自由转换,让本来“喝油”的汽车改成“吸气”。一周前,不知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刘某,也加入了“油改气”行列。可不料,次日便遭到交警拦截,被罚款500元,还被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G% U7 l8 _" r: [! L3 c
    法理分析 - M7 l$ w, b  N/ ~/ L
    交管部门的处理并无不当。一方面,私家车主擅自“油改气”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因为车辆在“油改气”时,要在原来的燃油管道附近增加钢瓶、调压阀等,从而必然会使车辆结构发生改变,决定了该行为如果未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便既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也属于“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既为法律所禁止,也将被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刘某不知相关审批程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便不管不顾地将自己的爱车进行“油改气”,明显与上述行为吻合。另一方面,私家车主擅自“油改气”必须受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交管部门对刘某的处罚是于法有据的。
) s4 @" j, E, d4 b+ i* |    《中国质量报》 ; p. r# }" D% a4 G9 a
沙发
发表于 2013-10-5 11:31 | 只看该作者
要在原来的燃油管道附近增加钢瓶、调压阀等,从而必然会使车辆结构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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