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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上海频道消息 (顾晓婷 记者 霍一夫) 燃气灶头藏玄机,劣质灶具危害大。昨天上午,上海市质监稽查总队对本市燃气灶具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本市个别商场销售的燃气灶具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O+ e! H* Y; \- n* J- a" D9 F" p& x
不合格产品被扣押- g) u5 C0 b0 a% R9 u1 G
昨天上午10时,记者随质监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嘉定区安亭镇的上海道德生活购物广场。在2楼家电区,执法人员一一查看了货架上摆放的燃气灶具,发现“喜临门”牌的几款灶具均未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立即要求检查商场仓库内的所有燃气灶具产品。经现场查验,商场内共有36台“喜临门”牌燃气灶具和13台“爱妻好帮手”牌燃气灶具未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且存在生产许可信息标注不规范或缺少QS(生产许可)标志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些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
9 _) I- y7 z& v5 [+ \; \; v1 d 有些不带感应针
8 ^# H! U) R; G1 x7 P2 @ 市质量技监局有关人士介绍,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随时可能会遇到灶火被风吹灭、被汤水溢出浇灭等情况,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明确规定,无论台式还是嵌入式燃气灶,都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保护装置包含切断气源的电磁阀和炉头上的一根自动熄火保护感应针,在燃气灶意外熄火时自动关闭气源。然而,市面上有一些劣质的燃气灶,从表面上看也有感应针,但实际却不具备自动熄火保护功能,更有些燃气灶甚至连感应针也没有,这些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会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7 j! b# _3 T; b* \, U" m
保护装置可分两种
( W2 ~6 o, n2 f; M7 J* p 如何判断燃气灶具是否安装了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检站站长钱斌指着燃气灶火孔边一根小小的突起物说,这就是自动熄火保护感应针,用于探测火焰。抬起灶具观察产品底部,还能看到感应针连接着阀门装置。! y, h+ g6 ^- i
目前市面上的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大致分为热电式和离子探焰式两种。不合格产品的底部没有这样的装置和连接线。另外,每台灶具产品都应贴有铭牌,标识着产品型号、适用燃气种类、热负荷等产品基本信息,特别是燃气种类,是避免用户购买不匹配燃气种类的灶具造成危险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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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w6 A+ |2 P7 z' | 【律师点评】8 F' t) ~ g6 w3 N w- F4 ^5 Q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9 c/ O! u9 C& |
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灶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灶火被风吹灭、被汤水溢出浇灭等情况,假如燃气泄漏,将会危及人身安全。4 L9 |& R5 ?' }, G2 L
为此,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燃气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因此,2008年5月1日后生产的燃气灶具,如果没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者只有部分燃烧器设置了熄火保护装置,即属于我国《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 ]* S ]( L# ?4 h" k9 D( N. e) D/ Q+ l 本次案件中,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实施将近4年,而该企业仍然漠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最高数额相当于三倍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Y& T- K0 Z# ^) m- ^ 我国《刑法》亦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二倍于销售金额的罚金。- d; z# u( J5 v" g# ? f
虽然我国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燃气灶具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们,在购买时一定要了解是否具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购买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律师 吴俊非 王莺)$ v: P# @$ N" J* |! V G4 j- b-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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