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组织制定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发改2017年第6号令)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水效标识制度将正式实施。这也是继我国能效标识制度实施12年之后,开始对用水产品实施水效标识管理。 据水效标识授权备案管理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相关人士介绍,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如图1所示),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是依据相关产品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确定的。水效标识制度是针对终端用水产品水效水平提升的一项重要市场化管理制度,以提高产品水效为核心,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将采取企业自我申明、水效标识备案、市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模式,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引导企业节水技术创新,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产品市场总体水效水平。 / }2 N) s# _; o' y$ ~! w
《办法》共分五章33条,包括总则、水效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五章内容,分别从水效标识的制度体系构建到具体的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6条,基于《办法》的立法定位、制度体系等要求,分别从立法依据、制度内涵、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水效标识的实施》共10条,为确保水效标识制度的有序执行和高效运转,分别就实施规则、标识内容、备案流程、实验室管理等具体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9条,由于水效标识采取“企业自我声明+信息备案”的实施模式,市场监管是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因此《办法》针对执法主体、监管对象、授权机构等相关方的责任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罚则》共5条,基于上位法和部门规章的处罚依据,针对水效标识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给出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3条,作为《办法》的附带条款,针对解释权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本办法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水效标识基本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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