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认监委今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公告如下:+ X, E0 l5 d0 h0 R/ Z* y; t
GB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6-2015《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GB7956.12-2015《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4-2015《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GA 39-2016《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5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GB 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现就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标准、CCC证书转换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9 I6 _9 `* F) d4 f: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由GB 7956变更为GB7956.1、GB7956.2、GB7956.3、GB7956.6、GB7956.12、GB7956.14及GA39,指定认证机构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 b' T7 b! {3 |. n! Z. U+ `
二、已获证消防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的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 U( l# Z, J, c9 e0 J8 ]! q三、新版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调整简化认证单元划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下表。
4 P' p0 [5 j- V- `6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 认证依据标准 6 k: q$ c+ J* @1 ?4 ?
产品 类别 | 单元划分 | 认证依据 标准 | 消防车 产品 | 1 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k9 w! E- k# N: j7 v$ ^
1.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G' {' ?' X! T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8 R7 K. X4 f) y6 s( v
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有一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K" k4 v5 ^& }5 E5 v) Y) ^* i
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b: X/ i& {' K% t0 k c7 W
2 特种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 D @$ ] V q: C/ W2.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 p/ F2 F6 b: P# L( H# i2.2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a- r( O9 F4 S2 ~2 j, G
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2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0 D7 |$ b, R* Y# c# j5 v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_6 D, H0 `7 K W3 举高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E- r* L5 g& _. H) Z, O" K
3.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5 E. G' I8 K4 ?3.2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 j/ C$ x, p2 S. T# {1 F3.3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i4 u8 {2 L" T- J6 |! C T: \
3.4臂架(梯架)结构型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f R1 i, X1 ^5 `0 n$ |
3.5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GB7956.1 GB7956.2 GB7956.3 GB7956.6 GB7956.12 GB7956.14 GA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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