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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4706.1 30.2.3 中850与750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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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ngshunchi
时间:
2012-3-20 17:52
标题:
关于4706.1 30.2.3 中850与750的疑问
根据条文,首先是满足根据5169.12(材料的灼热丝试验)做材料的燃烧指数(有的文章又叫可燃温度,GWFI),要至少850
℃。然后再根据5169.11(成品的灼热丝试验)要经受750
℃。750
℃的通过了,如果在750
℃的测试过程中有超过2s的火焰,还要对载流连接件上方圆柱空间内的其他零件补做针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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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12和.11的标准,没有发现两者的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呀!.12是接触30s+离开30s共60s内熄灭,并不引燃下铺的绢纸算通过。.11里面也是火焰熄灭时间小于接触时间+30s,绢纸不燃算通过。那既然850已经通过了,为什么还要求
经受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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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解释是850只要求60s内熄灭,对这60秒内的火焰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所以要求补做30.2.3.2的750试验,以决定是否需做针焰试验。这个解释还是没有解释为何标准里面写的是经受750。30.2.3.2里面在做750的测试时,是先要经受750,然后根据火焰持续时间来决定做不做针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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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的公司的意大利试验室老外给的解释是另一种,说850是60s内熄灭,而750是接触的30s内熄灭,这种解释很好说明了为什么先做850了,还要再做750,但和标准是乎又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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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了很久,不知哪位大侠可以好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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