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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IEC60335-1 20.2中运动部件防护可以因注1而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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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32783568
时间:
2011-3-2 20:42
标题:
IEC60335-1 20.2中运动部件防护可以因注1而免责吗?
IEC60335-1 20.2“注1:有些器具无法实现完全的防护,如缝纫机、食品混合器以及电动刀”注1中举出了3种器具,但是有很多器具无法做到运动部件的安全防护,能不能因标准中有这么一句话就可以不整改,说是功能所需呢?大家有没有遇到同样的情况?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1-3-2 23:27
总不能说风扇的页片可以用来切香蕉吧!你说的功能必须是合理的,确实无法做到安全防护的,那样检测人员才会认可。
作者:
332783568
时间:
2011-3-3 07:28
我们检测时都是从严判的,试验指能触到运动部件,又可能引起危险的,我们就判F了,参考下美标,比如说UL1647中两机械手之间距离不小50.8mm,否则有夹手的危险,严格讲机械手所有部位都是运动的,它们就很难做到都是小于50.8mm的距离,从IEC60335-1角度讲,机械手也有夹手的危险喽;又如医院里电动升降床,升降时没有夹伤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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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检测人员或检测机构习惯性判法又不同,那我们产品认证时,什么样的需要改,什么样的不需要改不就很含糊了吗?
作者:
张19880103
时间:
2011-3-4 07:36
山炮兄怎么认为这个问题的呢?各位高工帮帮忙啊~我已经困惑很久了...
作者:
vivialiu
时间:
2011-3-4 09:20
其实我觉得标准注1你可以这么理解,先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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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如切肉机,它的刀片如果不与食物接触如何进行切肉呢?所以这类产品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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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电风扇的网罩,其网罩要不要对其产品的功能影响不大,人不可能只能凑近了才可以感觉得风,这样的产品,安规就认为没有网罩就会有问题,这类产品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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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些器具无法实现完全的防护的器具,本人认为其实它就是指供主要运动部件必须贴在产品上才可以完成的,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它的功能的这类产品才可以豁免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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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样解释能清楚吗
作者:
micshang
时间:
2011-3-4 09:27
按照机械安全的设计理念,应该首先考虑降低风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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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受到使用的特定条件或功能的限制,在不能做到的场合下应考虑安全防护和安全工作程序。安全防护除了防护装置以外,像安全标志、警示文字或标志、说明书中的警示说明都是安全防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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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类似结构如果受功能所限,风险不可避免且无法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在安全标志和安全说明方面应该做到充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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