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artscan于2008-08-28 11:18发表的 :
我觉得第一,在目前的601第二版中没有明确提出可以使用风险分析,所以还是一定要符合标准要求,第二,关于安全功能来说,我还会考虑的更加广泛一些,例如你说的预警功能,如果失效了,在某些产品上就属于危害,例如呼吸机,生命维护系统.当然都要结合-2的标准来考虑.
引用第4楼zdream_80于2008-08-28 19:07发表的 :
举例来说:
1:我理解的直接就是 产品本身产生的危害,比如说呼吸机它由于检测传感器故障导致反馈失效后的控制错误;或者设备输出压力过高,设备本身应该有报警,但是报警故障,这种危害都是直接由设备产生的;电击,防火灯都是这样,是设备本身产生的“LIVE PART”触及患者,操作者等;
2:间接危害就是: 设备有监测功能,比如说,心电监护仪,监测病人心跳,但是监测功能故障,这种危害属于间接危害,它产生的危害不是设备本身产生的,那么,至少不是在“60601-1“范围内定义的”SAFETY HAZARD“,所以不能应用”60601-1“,可以考虑专标部分的”单一故障风险“能否适用,要不就是用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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