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第2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第2批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确定的日常指定工作机制,现对2016年度第2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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