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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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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wnw_007
时间:
2015-2-2 19:08
标题:
关于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执行要求
发布时间: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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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于2014年8月21日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实施规则予以公告(2014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规则中增加了部分认证适用标准,对部分标准进行了修订换版(详见附表),并对零部件产品的工厂检查要求进行了调整,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就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有关新增或新修订标准以及其他规则相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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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申请认证的汽车、摩托车及其安全部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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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5年1月1日应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要求进行认证(标准实施日期要求晚于此日期的,按标准实施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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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零部件新版规则中增加的产品和认证标准,新申请认证的整车产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其对应的产品和认证标准可以随整车检测的方式进行。考虑整车企业对零部件CCC证书的采用可能存在的缓冲期,整车产品对零部件新增产品和认证标准的证书采用工作可延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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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获证的产品,认证委托人依据下述换版要求完成认证证书的换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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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新版规则中非量产车认证模式、车辆改装、油耗管理规定变化的汽车、摩托车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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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新版规则中新增的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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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已获证)产品实施过渡期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换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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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如标准未规定过渡期或过渡期不足新规则发布实施后12个月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新规则实施后12个月内完成新增标准的证书换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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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新版规则中新修订的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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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应在标准规定的实施及过渡日期前完成标准换版。标准换版时需进行差异试验的,按认证机构发布的相应公告或试验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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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虑整车企业对零部件CCC证书的采用可能存在的缓冲期,整车企业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获证零部件的证书采用工作可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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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逾期不能完成换版的证书将被暂停,暂停期内仍不能完成换版的,证书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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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已获证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按新规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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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部件企业最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经认证机构审核通过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获得CQC审核通过之前,工厂检查时,相应部分的检查仍依据旧版零部件实施规则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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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厂、进口、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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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5年1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按照企业组合平均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要求考核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经考核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标准规定目标值的,指定认证机构应暂缓受理该核算主体内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超过GB27999标准单车目标值车型的认证,并要求其提交整改方案,视其整改情况予以进行下一步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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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2015年1月1日起, 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认证机构指定的信息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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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7月1日起,车辆附带的一致性证书应满足汽车、摩托车产品新版实施规则及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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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参数内容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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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致性证书应采用统一规定大小的字体,并加施符合规则要求编码规则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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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于零部件新版规则中CCC标志加施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的产品,按旧版规则购买或批准的认证标志可继续使用,直至旧版证书换版或证书有效期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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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认证机构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对应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情况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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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014版实施规则新增/修订标准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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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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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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