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2 |
# p$ X ~8 x; E! x$ \ |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 游泳二、 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1 m. S |6 {# x- W 三、 潜水 四、 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9 b% I+ W* e4 f8 V6 p$ z$ q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D( G6 s( y \2 c9 b, e5 ] 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日 # n2 Z* o" ?! `( y; l2 I1 z, j4 O |
欢迎光临 安规网 (http://bbs2.angui.org/)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