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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湾地区动物用药品许可证经不予核准 2年内不得重行申请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3-1-10 21:19
标题: 台湾地区动物用药品许可证经不予核准 2年内不得重行申请
日前,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使用不实数据或证明文件,申请动物用药品的检验登记、许可证展延或变更登记者,除不予核准或撤销外,二年内将不得重行申请动物用药品许可证;且“中央”主管机关可命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者或贩卖业者限期回收或销毁受废止或撤销处分的动物用药品,避免影响动物或人体健康。
另外,为避免动物用伪、禁药流入市面,对社会与经济造成危害,将现行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制造或输入同法第5条第1款所定动物用禁药者,修正为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45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的处罚刑度统一,以达吓阻的效果。
此外,也将现行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35条分装、贩卖、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贮藏动物用伪药或禁药的罚责,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修正提高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致人于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因过失犯罪者,最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7836.00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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